第0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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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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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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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不能
代替法律问责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副镇长薛斐耀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交警上门办案时被其咬伤。2月27日,榆阳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薛斐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行政降级处分。(3月1日《华商报》)

  在此之前,交警部门已作出暂扣薛斐耀驾驶证3个月,驾照IC卡相应扣分、罚款500元等处理。现在又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如此“又打又罚”,似乎也算得上是“严肃处理”了。

  但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对饮酒和醉酒后驾车的处理,是分别做出规定的,而对照交警部门的处罚,显然是以“饮酒驾车”对待。但就“饮酒驾车”其中还有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事件发生后受到行政处分,是黄梁镇副镇长作为政府官员的“罪有应得”。但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不能因当事人受到行政处分了,就可以减轻乃至免除应负的法律责任。毕竟,行政归行政,法律归法律,驾车肇事逃逸的副镇长,到目前为止没有被拘留,是不是将行政处分替代了法律问责?

  (湖北  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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