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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罚款”会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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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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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罚款”会否是
行政处罚的潜规则?
宋桂芳

  宋桂芳

  行政罚款如果弄成小商品市场一样,成交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那么,这究竟是行政执法还是买菜?3月1日《扬子晚报》一则新闻让人瞠目:连日来,记者对江苏南京朝天宫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商贩被扣物品的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暗访,结果发现城管协管员自定罚款金额,不仅可以“议价”,可高可低,还不提供行政执法定额罚款专用收据。

  事情一出,大家都义愤填膺,并对“协管员”的执法资格提出质疑。撇开协管员这一层不说,笔者想问的是:即便是正当的执法执罚主体,有没有同样“议价罚款”的一出?按照基本生活逻辑,更想问一声:协管员“议价”的水平与能力,有没有参照物?究竟是自创还是师承?如此质问,不是无中生有。比如早在2007年,即有新华社报道:司机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运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即货车司机交50元罚款交警就放行。可见,“议价罚款”既有历史,也有现实。

  专家指出,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靠行政机关来执行。由于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关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加上执法与执罚向来如影随形,一旦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议价罚款”自然就不能算是新闻。有一个现象是值得玩味的: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起了行政复议制度,当时被称为民告官的第二通道。现实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强势飙升,而行政处罚领域的行政复议却少得可怜。是执法水平高?恐怕恰恰蕴藏这“行政议价”的隐忧。

  “议价罚款”会不会是行政处罚的潜规则?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那么,我们不妨从行政罚款的取向来分析:一者,执法目的牟利化倾向依然存在。某些单位靠罚款过日子,行政经费罚款出,谁罚得狠,谁过得红火,执法权自然难免被分租、被批发。二者,罚没等非税收入预算外管理,直接导致罚款就高不就低。程序不公正,收支难透明,利益面前,有不干净的执法行为也就奇怪了。

  议价罚款,“议”的是执法威严,“折”的是政府公信。压缩行政执法弹性空间,扭转创收返利规则,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议价罚款”顽疾。  图/赵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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