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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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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责任
但不是无限责任

  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租赁当事人义务和租赁管理等行为、技术要求都做出了严格标准,违反规定的最多罚款50万元。(3月1日《北京青年报》)

  在对待出租屋违法犯罪问题上,房东有责任,但更重要的是,不能将管理者的责任也加到房东头上,如果说,管理者可以对于房东有“应当知道”的要求,那么,百姓是不是更有理由质疑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应当知道”?从这个角度看,管理者的责任更大,更应该能发现问题,因此,不应该将管理者由于监管不严,“应该知道”而没有知道的责任强加到房东头上。

  在笔者看来,管理出租屋违法犯罪问题,重要的是管理者承担起主要责任,对于房东,一方面确实要规范他们的责任,对于不法房东,是应该予以罚款,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房东的积极作用,不宜提倡将所有的房东都当作不法承租者的“同案犯”来对待,我们不妨拓宽思路,比如提倡举报奖励,在既有惩罚,又有奖励的情况下,其实更能发挥民众的力量。

  (湖北  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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