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结婚后不久便分居。妻子因为生病治疗需要大笔钱款,无奈之下向丈夫求助遭拒,遂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润州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吕萌是2010年从外地来镇务工的,此前在老家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吴琦。吴琦也曾离异,工作、经济情况较好,只是年纪比吕萌大一些。两人相处一段时间,觉得彼此都还不错。2014年6月吕萌和吴琦登记结婚。由于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两人婚后不到一年便分居,其间未生育子女,也未办理离婚手续。
因吕萌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稳定工作。2015年10月,吕萌被查处患有肿瘤,此后多次入院治疗,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花去治疗费用50000余元。因为生病,吕萌不能正常工作,收入锐减,渐渐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有时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在多次向吴琦讨要钱款未果后,今年2月,吕萌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吴琦分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并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吴琦认为,自己和吕萌认识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也不长,加上两人长期分居,自己不应承担吕萌的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
承办法官向吴琦讲解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同时认为,吕萌因患重疾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吴琦虽然此前和吕萌分居生活,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吕萌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经多次调解,吕萌和吴琦达成协议——吴琦承担吕萌此前产生的医疗费20000元,今后每月向吕萌另行支付扶养费8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逐渐增多。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善断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