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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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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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出庭应诉,必须的!
娄晶晶

  时下诸多媒体表述的“一把手”出庭应诉,是泛指行政机关负责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自由制度,而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以便确保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因此,所谓“一把手”出庭,不是来不来,而是必须来。

  事实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很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应诉体现行政机关尊重司法、接受监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对解决纠纷的诚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实质性化解,树立行政机关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良好的法治形象;另一方面,应诉也让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有官民平等的意识,有利于更好地化解官民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此外,应诉还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培养,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庭审,不仅提升行政机关领导层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能更清晰、更准确地了解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可以科学决策,规范内部的行政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根据涉诉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机关不同条口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其次,进一步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认识;第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督查和考核,不断提升行政应诉人员应诉答辩能力;第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积极参与到行政诉讼中去,在庭审中不要惧怕言多必失,要敢于“发言”,善于“发言”,要真正参与到庭审中去。如果仅仅是走庭审程序,只到庭,不发言或者只是做“官方化的表态”,就会导致出庭应诉严重形式化,就不能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到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并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经验,发现归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履行应有的职责、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者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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