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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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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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离婚,
子女可主张抚养费吗?
□ 徐吉梅
配图:黄跃巍

  

  

  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10月结婚,育有一子李某某。自2010年李某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李某离家不再管母子俩的生活。2013年,王某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李某某,遂以李某某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王某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

  

  

  

  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管父母婚姻关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李某某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李某追索抚养费,法院应该支持。

  

  

  

  律师吴小姐: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是应该支付的,法院如此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市民张先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我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纷争,是家庭矛盾,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市民马女士:不管夫妻是否离婚,孩子都应该抚养。本案中,母亲王某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父亲就是这个家的靠山,应该主动承担家庭开支,养家养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问,李某从法律和道义上都难过关。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唤醒李某的责任意思和道德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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