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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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未成年人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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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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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
请让未成年人走开
□ 乔志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现在,经常能看到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孩子们的形象很活泼、很可爱,可广告背后隐藏的问题却不容回避。孩子的分辨能力有限,他们做广告只能任由大人和广告商摆布。这样的代言,有多大可信度?一不小心就容易沦为虚假广告的工具。并且,孩子这个年龄阶段,最需要的是玩耍和学习,过早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来,无疑让其承担了与年龄不相称的劳动和压力,很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广告代言泛滥成灾,最大的推手当然是广告商。只要能够招徕眼球、获得较好的传播效果,他们总能第一时间嗅出商机来,闻风而动,甚至连小孩子都不放过。利用孩子惹人怜爱的形象来进行广告推广,虽然可以收一时之利,实际上却涉嫌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而部分家长或因教育观念存在问题,或被利益诱惑,也有意无意成为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的推波助澜者。只顾经济利益、罔顾社会效益,法律法规早就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了。

  保护孩子、爱护孩子,是全社会和每一个人不容推卸的责任。广告代言,请让未成年人走开。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等于为孩子筑起了一道法律的防线,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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