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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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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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读者蔡某问: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在学校里班主任经常摔我们的手机,还经常用语言污蔑我们。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有保护我们的规定吗? 

  律师观点:

  您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显然,你们的财产及人身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班主任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当然,学生也应该遵守学校的相关纪律规定。     

  本期解答律师: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樊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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