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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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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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债房要注意的问题
□ 臧武俊 贡辉

  日前,有朋友咨询工程抵债房是否能够购买,如果要购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所谓“抵债房”,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上市出售的房屋,并不包括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抵债房。例如,一个开发商或者其他建房单位,建房时缺乏资金,欠下了银行贷款,或者欠下其他企业的材料款,或者欠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等等。在没有货币资金支付的条件下,债权人又追得紧,乃至诉讼到法院。债务人经过与债权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将一部分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自身又不需要房屋,于是将这些房屋拿到市场上销售,这就是市场上出现的所谓“抵债房”。

  在购买抵债房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放心买。如果债务人作价将房屋抵给债权人,债权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房屋已经归属债权人,买房人买的是债权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应与债权人签订,相当于购买二手房。但如果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购买,必须查验出卖方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需要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也具有合法销售资格。凡是买房,两证必居其一,否则就是自找麻烦。

  二是与谁签《商品房销售合同》。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购买的,合同当然是同施工企业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虽然房子是施工企业盖的,并且开发商也已抵给施工企业,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房子的所有权仍是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与施工企业签合同是无效的。以商品房形式购买“抵债房”,必须与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一定不能与代卖房屋的债权人签订合同。否则,过户登记机关经审查卖方无资格,也是不能给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三是出了问题找谁承担。既然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权利义务当然是由开发商承担。但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买的,与开发商签合同只是走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找施工企业,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人却没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并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方,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出了问题也无须其负责。因此,购房者签合同时应慎重,应当将与施工企业约定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房时间等原原本本写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防出现问题。一旦真的出现问题,也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四是售房发票由谁出具。通常谁收到价款谁出具发票,但购买抵债房屋,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和购房者,虽然房款最终归施工企业,但发票应当由开发商出具,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五是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购房者是因抵债房便宜才购买的,但房价是施工企业确定的,而合同却是与开发商签的。开发商签合同时,往往将价格约定得较高,以便更多地抵偿工程款,这样就存在合同价款高于施工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的价款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开发商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购房者补足房款,购房者有口难辩。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与施工企业约定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施工企业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则应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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