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问:
我有个养父,他抚养了我两年,后我自食其力了。养父自己有三个子女。目前,养父身体不好,没有养老金,就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我一个人给他赡养费,我想请教律师几个问题:
第一、养父有三个子女,加上我是四个子女,他只起诉我一个人,在法律上合适吗?
第二、我平时节假日也会给养父钱或买东西,这算尽赡养义务吗?
第三、我提出让养父和我一起居住,这样他自己的房子可以对外出租,租金可作为他的零用钱,法律上可以这样吗?
律师观点:
您所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老人的赡养事宜,答复如下:
第一、您的养父共有四个子女,在法律上四个子女对父亲都有赡养义务,对于赡养纠纷,一般是需要起诉所有子女,但是,如其他三个子女平时对其父亲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则作为被赡养人是可以不起诉其他义务人的。
第二、您提到在平时的节假日给付养父钱或物品,但是,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并不是仅仅体现在节假日给予老人的钱或物,而是表现在平时的生活上、经济上的照顾与精神的上慰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三、您提出养父和您一起居住,如果您的居住条件比他自身的居住条件好,养父也同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这样做。如果要将养父的房屋出租,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不能擅自做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本期解答律师:
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樊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