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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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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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明课”:
提升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感

  在初冬密密的细雨中,润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余波、书记员马贞珍走进了镇江市看守所,他们要在这里为被告人王某上一堂特殊的“法律释明课”。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三至十年。

  “现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有什么想法吗?”余波温和而不失威严的询问被告人。

  王某低头不语,更没有眼神和语言的交流。

  拥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马贞珍判断,王某属于双相障碍,此时更需要心理疏导。通过事先了解,王某因家庭条件差,一直存在强烈的自卑心理,长期压抑,几次自杀未果,后决定以杀死他人而获得死刑的方式来了结自己的生命,终于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你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家庭条件不好的人很多,这不是什么难为情的事,你年幼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都在家等着你,希望你早日回去。”马贞珍真诚地说。

  王某此时抬起头来,慢慢地开始有了交流。通过长达半小时的心理疏导,最后这位汉子眼含忏悔的泪水,写下了“我自愿认罪,重新做人”的话语。

  今年以来,为了让被告人理解、服从并自觉地履行法院的裁判,润州区法院积极探索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机制。在审前、审后开展心理疏导是这项机制的“重头戏”。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之初,通过阅卷,根据被告人的年龄、经历,进行认真分析,找出被告人的心理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在送达起诉书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与被告人有效、真诚地进行沟通,化解被告人逆反对抗情绪,用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化他们。法庭宣判后,法官会走下审判台,和被告人面对面的再次交流,及时掌握被告人情绪上的波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详细说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工作,引导其认罪悔过。

  将释明的内容从单一的涉嫌犯罪相关法律延伸到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服刑期间减刑政策等,“点”“面”结合是该院在实践当中采取的有效方法。在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李某提出其没有用刀砍过人的辩解。在宣判案件时,法官着重针对这一点,运用证据认证采信原理向李某释明,通过释明工作,李某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从刑案到附带民事,从被告人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亲友……“面”的对象和范围在一步步拓展:附带民事部分,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释明履行赔偿义务与量刑的关系,比照赔偿与不赔偿在量刑上的差异,以及在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在减刑幅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释明。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实行暂缓宣判,在审限允许的范围内,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一定宽限期,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且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一般采用非监禁的刑罚处罚,既保证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又使被告人获得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酌情从轻处理。“对每一位被告人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释明法律,发挥法官的正能量,有助于审判公开公正,有助于消除被告人抵触情绪,提升判决认同感,有助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实现‘惩教结合,真诚挽救’的司法理念。”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杨克勤说。

  今年以来,该院已对140多名被告人进行判前、判后释明,无一人提出上诉。

  (王蒙 赵梅 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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