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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工程腐败须着力廉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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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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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工程腐败须着力廉政工程
邓子庆

  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

  (10月17日《经济参考报》)

  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的企业固然令人不齿,毕竟行贿成本的存在,很容易导致企业产生在工程质量上“捞回来”的冲动。而换个角度,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受贿作为一种对合犯,在打击行贿的同时,自然也不能忽视受贿的可恶;甚至从某种角度上讲,断了受贿者的受贿之手,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腐败问题。

  当然,破解“工程上马,领导下马”是难题,更是老问题。交通部部长李厚霖日前就表示,在当前投资量大、在建项目多、建设速度快的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又有所抬头,并呈现向基层转移的态势。

  事实上,与往年通报的工程腐败事件相比较,最突出的特点始终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占多数。这也难怪有专家直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失去了监督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那么,在通过查办案件震慑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限制官员权力的寻租空间,让其不想不愿不能不敢腐败,显然是破除工程腐败的治本之策。

  长期以来,不少政府部门集审批、执法于一体,权力过于集中——基本都是各单位“自建、自管、自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导致“交学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对掌握关键权力的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则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此语境下,掌权者很容易在制度漏洞下利用“明规则”谋私利。正因如此,打击工程腐败首先就要从制度机制上加快改革创新,其中的关键是实现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切割、隔离,其药方说到底,一是公开,二是限权。

  一方面通过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代建制”,用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方式来预防腐败,另一方面完善和创新权力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例如在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易暗箱操作的环节,考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介入,避免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决策。同时,可运用网上公示、政务公开、事后审计等手段,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让有心钻空子搞腐败的人无机可乘。

  总之,不管是制度内的自我约束,还是制度外的社会监督,都应该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对工程建设的干预,进而让权力回归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本位,让公共利益流向工程建设所真正需要的地方。毕竟,只有在廉政工程的地基上建立起来的工程,往往才是耐得风雨考验的百年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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