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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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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患者电瓶被盗
律师:院方应担责任

  本报讯  日前,市民步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称自己前一天傍晚在谷阳中心卫生院看病时,停在医院大院内的电动车电瓶被偷。当晚被偷的除了步先生,还有另外两人的电瓶也同时被偷。当他们找到院方讨要说法时,院方态度强硬,称自己并不是收费停车场,拒绝赔偿。律师表示,应由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傍晚6点左右,步先生到谷阳中心卫生院挂水,将电动车停在卫生院大院内。7点左右,他发现自己电动车电瓶被偷。而此时,另外两名前来医院看病的患者也发现自己的电瓶被偷。据步先生了解,自己已经不是第一个被偷车的人,此前也发生过其他患者被偷车事件。

  当步先生与另外两名失主找到院方讨要说法时,院方态度强硬,拒绝赔偿。卫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朱慧惠表示,对于医院大院内多辆电动车被盗,他们也很无奈。患者在院内停车是不收取管理费的,医院虽然有门卫,但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替患者看车上。最终,在三山派出所的协调下,院方答应负部分责任,给步先生及另外两名失主每人赔偿300元。

  记者就此事咨询律师,市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言表示,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医院就该为患者提供安全保障,包括人身完全及财产安全。患者将车停在医院内被盗,无论收费与否,医院都该承担全部责任。在没有抓到盗窃者之前,医院应垫付患者所有损失,如果抓到盗窃者,医院方可向盗窃者追偿损失。

  (记者  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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