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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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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超标电动车须忍“刮骨”之痛
舒朗秋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道路拥有量与机动车增长比例出现了不协调,人们出行越来越需要寻找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应运而生,获得青睐,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迅速普及。电动自行车主要具有三大优势:一是环保节能。以电代油可节约宝贵的石油资源,且无废气排放,低噪音污染达到环保的要求。二是价格低廉。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约在3000元左右,使用电能的支出,也较燃油车辆低廉许多,由此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三是机动性强。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机动性强,扩大了使用者的活动半径。

  市场是个魔棒,可以让“天使”变为“魔鬼”,诱使一些企业不惜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一些超标电动车,外观与摩托车极其相近,但由于本身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制动性能相差甚远,车速提高后,前制动力增加,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特别是部分厂家为满足少数车主对车速、载重的要求,违规改装,其设计时速、整备质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导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据统计,2010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约3600余人,仅武汉市就发生667起,死亡28人,受伤755人,直接经济损失395782元。

  因此,无论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还是从城市文明形象的角度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但是,为何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实行限制、淘汰举措,却总不显灵生效?“5月28日在无锡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南方电动车及零部件展会上,国内300余车企和多个省市电动车协会召开应对会”,这恐怕是最有力的解释和注脚。毕竟限制和淘汰给生产企业带来的冲击巨大、损失严重。

  但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交通安全胜过一切,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这应该成为共识,也应该成为价值取舍的标准。但愿我们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社会责任感放在第一位,不要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不要急于寻找逃避“对策”,不要和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躲猫猫”,要舍得忍受“刮骨”之痛,积极响应淘汰限令,迅速主动实施转产转轨,配合清除这块交通安全的“毒瘤”。

  当然,大量超标电动车的出现也给我们一些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为什么要等到超标电动车已经惊人存在时,才想起来严格执法。“十年前中国仅有5万辆电动自行车”。如果那时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部门就严格按标准严格管理;如果自那时起,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如果自那时起,我们的道路建设更加人性化,给电动自行车以合适的路权空间……凡此种种,监管成本既低,操作阻力也小,今天的电动自行车自然也不必再返璞归真,也就更谈不上为“超标”车埋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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