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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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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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作为人大工作术语,顾名思义,就是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在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都有一项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显然地方组织法比宪法对“重大事项”的规定更具体,共列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但依然比较笼统。缘于此,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了有关规定。虽然条文的内容、数量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等重大事项。

  (2)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3)关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关于各项政策的重大事项。由此看来,“重大事项”也是相对的,一般是涉及长远、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四权”中核心的一项权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标志之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进步,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行使好这一职权。1996年4月,我市人大常委会也曾对“重大事项”作过暂行规定,其中“占地方财政收入十分之一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属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已深感“重大”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很难量化,如果作出硬性规定,反倒是不科学了。因此,在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上也与时俱进地不断总结经验,表现在我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逐步发展为努力体现一种“关注大局,融入大局,推动大局”和“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有影响”的工作要求,最终体现在人大与党委,与“一府两院”齐心协力、同促发展、共建和谐、共创辉煌的工作目标上。

  (研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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