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7版:A15 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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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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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解读:针对当前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特点,该法对法律责任做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定。本条的涵义包含三个方面:(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是曾经取得过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生产单位在不再具备相关许可要求的生产条件,或者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实施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行为的。本条款是新增内容,重点监督取证单位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义务遵守情况。(三)负有召回义务的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的。本条款是新增内容,将目前比较先进的召回管理制度引入特种设备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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