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旅游部门
对组团和资质等的
相关规定:
一、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二、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
三、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五、不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可以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宣传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须另外审批),但必须:
1、取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
3、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路线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为无旅游资质
(含以网络版主名义)
操作的旅游提供下列服务:
1.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服务;
2.签订旅游合同服务;
3.提供导游服务,以及线路设计等服务;
4.提供景区门票、交通、住宿等服务。
旅行社的网络旅游广告必须是由旅行社总部发布,在网上发布旅游广告,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点:
第一条,标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条,详细的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介绍。
第三条,旅游线路价格。网上所报价格必须和公司所报实际价格一致,不得低于公司对外宣传的价格,严禁零、负团费等。
第四条,服务项目介绍。须真实介绍旅游团队的服务项目标准,不得有夸大不实的地方。
第五条,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向游客介绍旅游活动的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缴费方式。收款单位必须是旅行社总部,不得缴纳至营业部,更不得缴纳至个人。具体如下:
1.收款单位(注明旅行社全程);
2.旅行社开户银行名称;
3.账号。
(旭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