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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发布时间:2017-03-09 20: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谈】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

    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定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则,此次草案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则中,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为失能老人等建立协商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所以,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年来实践证明,民事权利保护还与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相关。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此次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也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适当责任。

    在此次草案中,诉讼时效制度也迎来了新的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有必要适当延长。所以,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考虑到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此次草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在此次草案中,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个“硬约束”。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  责任编辑: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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