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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3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7-03-03 03:3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发生价格纠纷,对价格有异议该怎么办?如果造成财物损失,赔偿价格如何认定?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3月1日起,《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大家再遇到价格纠纷、申请调解便可以“有法可依”。

价格争议调解不收取费用

看到新出台的处理办法,可能很多市民会问:什么是价格争议?

简单举例说明:你在逛街时不小心碰坏了一样商品,当你要赔偿时,店家给出的价格让你觉得不能接受,这时候就产生了价格争议。价格争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争议,一般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会走法律途径。但民事诉讼耗时长,还得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费时费钱。于是,寻找价格认定机构开展调解是最好的办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价格部门通过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程序,凭借自身的专业性、权威性,有效地将诸多价格矛盾解决在基层。2016年,我市共成功开展价格争议调处147件。

《办法》明确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20日。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程序,供争议双方遵循,同时也规范了调处机构的调处行为。

申请调解须符合三个条件

也许有市民会有疑问:价格部门的调解具有权威性吗?记者了解到,价格部门认定的价格认定机构是法定的、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机构。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违纪案件等,都会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认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价格纠纷都可以申请调解。本次出台的《办法》规定,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三是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办法》同时规定,7种情形不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内: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的认定。 (王露 马力)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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