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入草案征求意见阶段
怀孕3个月以内不得安排上夜班

发布时间:2017-02-23 00: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期,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并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解读后发现,苏版新规亮点颇多!

   背景 

   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用28年

目前我省沿用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颁布,至今已有28年。这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原有的法规越来越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而老《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发挥作用。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换了沿用24年之久的老法规。之后不少省市以全国适用的新《规定》为立法依据,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制订一部适用于江苏的新法规迫在眉睫。

经过省委省政府充分酝酿、法律专家的群策群力,以及全省分片区企事业单位多轮调研听取意见,近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亮点

已婚待孕女职工保护写入新规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去年安徽版新规出台时引发热议的“痛经假”,其实江苏在1989年就曾有过规定。而本次苏版新规的“魅力”在于对女职工孕期保护不遗余力。

有数据显示,女性怀孕3个月以内是流产高危期,苏版新规给予怀孕不满3个月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同待遇,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形成“有始有终”的保护模式,同时将每日工间休息量化为“1小时以上”,更具操作性。如需在家保胎,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就可休息,这些全国版没有。引发更多点赞的是把“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护也写入新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这让许多准备做妈妈的待孕女职工,减了几分焦虑和忐忑。

苏版新规的亮点还有不少:对于女职工劳动禁忌,新规以附录形式作了详细罗列,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女职工关心的妇科体检,新规把原来的“至少每两年”升级为“每年至少1次”,还明确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这些全国版没有明确规定,成为江苏女职工专享福利;关于引起广泛关注的“防止性骚扰”话题,苏版新规从制定规章制度到合理处置投诉列出五点具体要求,相比全国版内容更充实,操作性更强。

变化

充分给予企业开展协商的权利

长久以来业界一直存在这样的疑虑:对女职工保护不遗余力是否会形成“过度保护”,反而伤害到女性群体的就业呢?

认真对比新旧版本,会发现一些细节区别,1989年版的两个“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休半年的哺乳假期间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让不少单位尤其是民企和私企犯难,因为随着时代发展,员工工资构成相当复杂,一刀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企业在执行中难免打折扣。

新版规定:“休息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待遇由双方协商”,这在大力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也突出了企业民主管理领域共决规章、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充分给予作为资方的企业开展协商的权利。另外新规实现了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女职工相关休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从这些看,目前的保护措施是科学合理的,并不存在所谓“过度”,只有劳资双方都认可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最大效用。(范翊 陈娴敏 王露)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