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认为快递公司管理严苛、动辄罚款,在被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后,揽收派件“小老板”孙青到法院起诉快递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日前,扬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孙青以罢工等行动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过错程度重于公司的违约,因此10万元的索赔不能支持。
未能按时投递还罢工,公司单方解约
HS公司是某速递公司扬中总承包商。2015年9月1日,HS公司同孙青签订《承包合同》,将扬中西北片区的揽收派送经营权承包给孙青,承包期至2016年9月1日。合同中约定,孙青须服从HS公司的管理,若因丢、损坏件等遭总公司罚款,HS公司有权让孙青承担相应赔偿;若HS公司解除合同,须提前60日通知且须经孙青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HS公司须赔偿孙青10万元,但孙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
在合同承包期内,HS公司曾多次以孙青延误、遗失快件,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巨大,双方矛盾较深。
2015年“双十一”期间,孙青承包区内有大量快件积压,未能按时投寄,因担心被总公司罚款,孙青便连续三天以拒绝派件的方式要求免除罚款,HS公司不得已答应了孙青的要求。
2016年春节前,HS公司要求承包人2月6日放假、15日恢复派件,但孙青于2月1日就停止派件,19日才到公司取件,造成快件积压。HS公司便通知孙青,要求她在20日12时之前取走早班的派送件,因孙青未能前来,HS公司单方解除了同孙青的承包合同。
孙青认为,HS公司管理过于严苛,多次无故克扣其派件费用,并动辄罚款,现在更是擅自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便到法院起诉,要求HS公司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
起诉索要10万赔偿,法院认定公司无不当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HS公司解除合同是否不当并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条款虽过于严苛,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孙青在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就是服从HS公司管理并完成承包区内的取件、派件工作。“双十一”期间和春节前后都是快递行业的忙碌高峰期,在该期间内罢工、拒绝或者延误投递,不但严重违反了合同对孙青的义务约定,会给快递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更会给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即使孙青认为HS公司在管理上、处罚上存在不恰当之处,亦应采取合理途径解决,但其采取的罢工、延误投递等抗议方式,则是以其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经HS公司催告,孙青仍未及时履行,故孙青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孙青的过错程度重于HS公司的一般性违约行为。
因此,根据《承包合同》“乙方严重违反上级公司或甲方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的约定,HS公司解除同孙青的《承包合同》并无不当,故对孙青要求HS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双磊 陈路)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