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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电动车被盗 保安是否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02-18 00:2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沈先生在东吴路一小区物管公司做保安,1月26日他值早班,小区内一业主的电动车被偷。前两天,他被要求掏出600元赔偿业主损失。他感到不解:业主车辆被偷他应该受到这样的处罚吗?

记者走访: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沈先生工作的小区。他说,现在情况有了变化。“领导让我们自己去找业主谈,谈下来要赔700元,班长要我掏200元就算了”。从600元变成200元,沈先生直言不想再纠缠了,已经默认了这样的处理方案,但还没签字确认。

在小区物管办公室,许经理接待了记者。他拿出一份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指出了其中的“处罚”依据,“辖区内发生安全偷盗事故,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员承担50%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数额上,是不超过工资的20%。许经理说,他们完全是按照劳动法在操作,也咨询了律师,“处罚”没有问题。

许经理说,根据他们的了解,业主是将电动车停在地下车库,而沈先生上班时没有注意到盗窃嫌疑人进出小区,把关不严,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他们公司逃不了干系。为此,扣沈先生钱,是为了赔偿业主损失。

许经理表示,之所以会让保安自己去跟业主谈,是在负责人去找业主协商无果后,打一打“人情牌”。如果业主松口减少赔偿要求,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少了。至于业主电动车被盗,物管公司有没有责任,许经理表示,他们对业主物品没有保管责任,但工作没做到位,就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庚说,物管公司要不要赔偿业主被盗的车辆损失,要看物管公司有没有保管义务,如没有,可以不用赔偿。当然,如果有保管义务的话,也是单位作为主体进行赔偿,而不是保安去商量赔偿。

陈律师同时表示,对沈先生的“罚款”,应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相应的约定,如有,可以根据约定进行处罚。(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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