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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不一样 消费旺季需防促销陷阱

发布时间:2017-01-24 01:4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春节前夕,是传统消费旺季。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了解到,1月1日至1月15日,该平台受理各类消费投诉285件,其中服务类投诉约占40%。对此,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结合一些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防范各类消费陷阱。

消费者吴先生1月1日在欧尚超市一楼的“爱依服”服装店购买一件女士打底衫,标价89元,打八八折。但在收银时,工作人员却是按照109元的价格打的八八折,吴先生当时匆匆交了费,并没有留意小票。第二天,吴先生查看小票才发现价格不对,就去找商家,商家说是标签标错了,原价就是109元。吴先生要求商家查看库存的衣服价签,发现价格就是89元。吴先生认为是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差价。经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协调,商家退还消费者多收的款项。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提醒消费者,警惕商家对商品进行打折之前,就已经先提高商品价格,再以“打折”“降价”“抽奖”等为诱饵,将消费者引入“消费陷阱”。

消费者樊先生日前投诉,他在镇江鹏龙新徽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奔驰汽车,交了10000元定金。合约上注明了“定金可以退还。”但是等樊先生决定不买车时,汽车公司却不肯退还定金。经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工作人员协调,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答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樊先生10000元购车定金。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提醒消费者,“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如果是消费者违约,那么就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商家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是“订金”协议,消费者又不想购买商品,订金是应该无条件退还给消费者的。 (陈红生 姜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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