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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不能没有公众的参与

发布时间:2017-01-21 10: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做出说明。《办法》还明确了公众参与环保的范围、程度。

    公众参与一直是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一条经验。相比之下,国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不足,一些地方推行的环评公众参与收效甚微,存在不透明、被操纵、走过场的尴尬情况。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公众缺乏专业的素养和指引;少数有专业知识的又由于多种原因,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在一些决策部门眼里,由于“邻避效应”的存在,错误地认为公众参与环保“负作用”大,给社会治理带来压力,常常出现“公众一参与、项目就泡汤”现象,令政府部门既忧且怕。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出台《办法》,细化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方式、渠道,体现了有关部门治理环境的坚强决心和对民意民情的高度重视。

    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办法》把促进公众参与的渠道具体化,既包括制定有关环境政策规划,也包括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还包括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破坏生态等行为开展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让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保护及项目实施全过程。这既尊重公众的环保诉求,保障民众对政府决策的纠偏,又避免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绑架”。江苏通过《办法》,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企业、公众组成的社会共治体系,是为补齐生态短板,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的有益探索。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全省正在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力求在两三年内解决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尽早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性好转。呵护生态,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无疑更需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让他们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推进《办法》落地,促进公众参与,就必须完善符合现代公共治理规范的决策机制,强化政府决策公信力,增进决策透明度,协调好各方利益。促进公众参与环保,还必须扶持和规范民间环保组织,为环保组织营造宽松的环境,带动公众提升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就个人来说,要成为合格的企业监督者、环境观察者、环保生活实践者,才能让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有效环节。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作者:周静文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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