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要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
从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21 00:1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正式印发了《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养老责任共担机制。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可以依法继承。

也就是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障将与企业职工一样,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满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实施办法》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职业年金归集到省,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投资运营。(蒋晓波 叶明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