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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为救人溺亡 讨证书,句容老父“民告官”败诉

发布时间:2017-01-12 00:4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为给救人溺亡的独子小华(化名)讨要一纸荣誉证书,60岁的句容人江志根奔波了16年。眼见要求迟迟无法得到满足,他于去年5月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6年5月15日,京江晚报报道了江志根多年来“讨名分”的经历以及庭审经过。昨天,江志根的“民告官”之路告一段落,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求。

双方都无争议的事实是,对于江志根要求确认小华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颁发荣誉证书及表彰决定,句容市政府于2011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即会议纪要,认为小华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决定给予其亲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金,明确不另发荣誉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句容市政府是负责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的职权机关,因此会议纪要应被认定为句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此后,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会议纪要作出决定,给江志根颁发抚恤金及困难补助金,因此会议纪要已由内部行政行为外化,成为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江志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了会议纪要的决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虽然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而见义勇为行为又蕴含大量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指出,见义勇为的奖励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应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事情和情形自由裁量,相关条例并没有必须颁发荣誉证书的规定。句容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考量,在对小华进行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的基础上,明确不另发荣誉证书,这一决定属于奖励种类和形式的范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句容市政府已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江志根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江志根两次插话打断进程,他手举着材料,申诉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而在案件宣判后,他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拿着材料找法官要说法,嘴里说着“法院判错了”。

昨天下午庭审开始前,江志根早早来到中院门口,他告诉记者,自己的要求一直没变,见义勇为是不存在年龄差别的。“上次开庭后,我一直在找着看新闻,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错”。当宣判结束从法院出来,江志根说,他会上诉到底。(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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