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是《准则》作出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者卸下思想包袱,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为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难免之过,理当宽容。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不断深化探索的过程,必然伴随各种困难和风险,必然伴随各种曲折和失误。特别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打好改革攻坚战,各方面工作更具复杂性、艰巨性、开创性,更容易遭遇风险、出现失误、招来麻烦。这就愈加需要营造宽容过错、允许失败的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和支持那些在改革中敢闯敢试、真抓实干而受到挫折甚至发生失误的干部,使他们保持改革创新的锐气和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否建立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能否很好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直接关系广大干部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改革发展的进程,关系党和国家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首要的是划清具体界限,弄清那些应当属于可宽容之“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显然,这里的“容错”,属于改革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属于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而不是对明知故犯、胡乱作为的宽容,也不是对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纵容,更不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偏袒、护短或包庇。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这是相关政策落实的可靠保证,也是实践所急需的。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制定容错免责制度规范。要科学划分错误与失误、主观故意与客观无意的具体情形,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着力为勇于探索创新的干部撑腰壮胆,做到在他们遇到挫折和失误时帮一把、拉一把。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作风过硬、锐意进取的干部,保护那些原则性强、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社会环境。对干部的评价,不简单以成败论英雄,要看他们成败的动机、努力的程度、推进工作的态度。只要是出于公心、出于为民,即使有失误、有失败,也要该谅解的谅解、该保护的保护。
(杨帆 薛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