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商品房还没有开始销售,开发商或者房产销售企业先用收取“诚意金”的方式,就能轻轻松松地锁住潜在客户。不过,消费者所交的“诚意金”却往往换不回商家的诚意。
市民都先生向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说,他在市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和这家房地产公司洽谈下来的售房总价为57万元,都先生缴纳了1万元的购房“诚意金”。可是后来都先生去房地产公司想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公司方面却觉得房价低了,不肯卖。都先生觉得这家房地产公司不讲诚信,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自己所缴纳的“诚意金”,可房地产公司还迟迟不肯退款。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经协调,这家房地产公司退还了都先生1万元的“诚意金”。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国的法律上只有定金、保证金的提法,并没有“诚意金”这一概念。“诚意金”是在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由房产商自己主张的,仅是表明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一致意思表示,此时合同尚处在对标的物要约或要约邀请阶段,仅具有订约意思表示或预付款的性质,由此可见房产商并不能保证如约履行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诚意金”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的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其行为有悖诚信准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予以返还。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开发商与客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其对开发商的约束力远不如违约金、定金,甚至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提醒消费者,如果看中自己满意的房子,就要慎重对待“诚意金”问题,要在认购协议中详细规定。(陈红生 施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