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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启动
申报缴费基数上限仍为16800元/月,下限2725元/月

发布时间:2016-12-28 01: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征缴中心了解到,2017年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收支压力,市区(含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企业单位2017年申报缴费基数上限仍为16800元/月,下限仍为2725元/月。参保范围包括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及个人。参保单位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基数预申报其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7年10月后参保单位以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与预申报的差额进行结算;对于2017年度因退休等原因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补结算。

其中,机关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按照机关单位在职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含特殊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份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计算。省级驻镇机关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申报。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待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后,按相关规定再进行重新申报与结算。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退休(职)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申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而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等特殊医疗统筹人员,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0元/月申报缴费基数。离休人员直接按照当年政策缴费。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725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暂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200元(月标准5600元)作为2017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其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按本人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2016年12月到龄的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退休,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12月30日之前已办理过CA认证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未在2016年12月30日前申领CA证书的企业仍按照原路径进行社保基数的申报。企业CA证书的申领延期到2017年2月28日。(韩士超 叶明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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