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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还款却将卖房所得花了
丹阳一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26 00:0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6年全市法院打造“执行天网”工作情况。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0428件,执结20497件,执结标的130.97亿元,对3名被执行人以拒执罪或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丹阳男子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不仅让涉案被执行人蒋某受到应有处罚,由于意义突出,此案还入选了最高法院公布的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因为借了5万元不肯归还,林某将丹阳的蒋某、胡某这对夫妇告上法庭。2013年,丹阳法院作出要求蒋某、胡某还款的判决。2014年2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天后,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丹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蒋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工作人员经对被执行人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后经过法官的努力,蒋某的一笔卖房所得浮出水面。原来,蒋某曾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他名下的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万元,随即用此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

这意味着,蒋某是在要求还款的判决生效前不久卖出房屋,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获得卖房款,显然,蒋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

获知这一情况后,丹阳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蒋某一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蒋某。

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某的债务。

近日,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蒋某归案后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常文金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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