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买到问题商品可找展会举办方索赔

发布时间:2016-12-23 00:4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前不久,消费者陈先生在市区一展销会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50元的养生壶。使用一段时间后,养生壶出了故障,陈先生想要退货,可当他赶到购买地点,却找不到卖家了。类似的遭遇,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那么,面对卖完商品就走的商家,消费者如何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元旦春节临近,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的展销会投诉在上升,主要反映部分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假冒劣质等问题。“消费者被侵权后,即使展销会已结束,仍可向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出租方进行索赔。”“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负责人提醒说。

“智慧315”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年末各种展销会较多,但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其中,因相关部门把关不严、个别参展商缺乏诚信,导致出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那么,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物遇到消费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就只能吃“哑巴亏”吗?其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就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实施,在给参展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向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出租方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在展会结束后,须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陈红生 姜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