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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3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电子警察记分措施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分的一律实行记分措施

发布时间:2016-12-22 00: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2017年1月13日(春运第一天)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我市全面实施非现场执法记分制度。

据悉,12月14日,镇江交警向社会发布“将于明年实施电子警察记分措施”的消息。为保障这项管理措施顺利有序执行到位,镇江交警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对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采集质量、设施维护、执法告知、申诉接待、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周密准备。近日,镇江交警制定《实施方案》,正式确定实施这项管理措施的具体细节。方案规定,从2017年1月13日起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分的一律实行记分措施。在此之前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仍按原处理规定,只罚款、不记分。

“电子警察记分措施”实施后,处理“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应当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接受处罚,不能确定违法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证,由被记分人本人到场,到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不得代办。民警经过核对确认、处理告知等程序后,对当事人依法处罚记分,处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驾驶人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前,驾驶证已经记满12分,不予处理。

驾驶人在接受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后,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会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驾驶人需在15日内到车管所报名参加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涉及驾驶证降级的,还需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针对可能出现的买分卖分和“黄牛”现象,市交警部门表示,公安机关将会采取多种手段,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进行监控,对有证据证明有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保证驾驶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申诉申辩,交警部门还采取了“首问负责”和“申辩前移”措施,也就是将当事人申诉申辩环节前移到处理窗口。当事人对违法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辩的,窗口民警会当场受理并进行解释,当场不能处理的,由受理申辩复核的民警负责内部流转到交警相关部门,经过核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纪军 谈德捷 张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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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记分影响可不小!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管部门安排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参加学习后,应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应当参加审验,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6、降级对照下面: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制表:孙力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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