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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上电动车,孕妇腹中胎儿死亡
法院酌情支持孕妇精神损害抚慰要求

发布时间:2016-12-20 02:0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开车门时撞上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上的孕妇受伤,腹中胎儿死亡。事后,孕妇徐女士将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近日,在案件画上句号后,丹阳法院通报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值得关注的是,徐女士的起诉要求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这笔损失如何弥补,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可资参考的先例。最终,法院从公平及徐女士实际出发,酌情支持了徐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要求。

去年7月,刘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丹阳市万善园小区“面机厂”北侧道路路段处停车。当他打开驾驶室车门时,不巧撞上沿“面机厂”北侧道路由东向西直行的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徐女士),造成龚某、徐女士受伤及车辆受损。

这起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徐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徐女士受伤后来到丹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怀孕37周3天的胎儿死亡。去年11月,徐女士起诉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因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他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3954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驳回了徐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审理法官表示,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对徐女士及其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甚至有可能导致徐女士下次妊娠的困难,一定程度上比十级伤残的损伤后果还要严重。

不过,这类损伤却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如何合理弥补损失是个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空白。

因此,法官认为,虽然徐女士的损伤情况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精神损害赔偿也缺乏可资参考的先例,但如果仅按徐女士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4542元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实际,也有失公平。唯有酌情支持徐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才能达到情理与法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昨天了解到,法院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及时履行判决赔偿了徐女士损失。(符向军 吕月娟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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