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叶柳
赵新尉,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李某,浙江某地级市政府法制办原主任,因工作激情减退,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被调整到其他部门改任非领导职务。
常某,青海西宁市某市直部门负责人,因对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放福利和奖金,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失察,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被行政记过、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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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中,“谁该下”一直是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记者梳理一年来干部调整的诸多案例发现,各地着力为“下”的干部精准画像,坚持从严主基调,凸显时代要求,聚焦现实问题,体现地方特色。“下”的标准正越来越清晰,导向也越来越鲜明。
不守规矩者“下”成标配
“我不是故意要隐瞒组织的!”浙江浦江县某乡党委原副书记赵静(化名)没有想到,只因心存侥幸,没有严格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参与商会外出活动的情况,她就被认定为“对组织不诚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整了职位。
像赵静这样因不守纪律和规矩而被“拿下”的干部已不是个例。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记者梳理多地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发现,“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几乎成了“下”的标准中的标配。不少地方还细化了具体表现,如“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投机钻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等等。这使纪律规矩不再是虚无缥缈的软尺子,而成了干部“下”的硬杠杠。
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是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各地普遍把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纳入考核,让干部“下”的标准打上时代烙印。
今年2月,因大气污染防治不力,河北石家庄市8名县(市、区)领导、5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对他们来说,这无异于一记警钟:若是“涛声依旧”,下次可就“官帽”不保了。根据河北的实施细则,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指标,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可被免职或降职。
四川按照“一条一案”原则,逐类逐条梳理出有针对性、代表性、典型性案例57个,把“下”的情形标准化。浙江、安徽、山东、青海等地也将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等情形纳入了“下”的标准。“这些情形的加入,有助于在时代发展大趋势下,甄别需要‘下’的干部,同时树立正确的导向。”北京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秦德占说。
重点工作干不好,就脱“乌纱帽”
今年初,一条新闻在重庆武隆县引起了震动。由于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实,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上,黄莺乡党委书记邱某被就地免职。“不摘贫困帽,就脱‘乌纱帽’,我们是动了真格的!”谈及这次处理,武隆县委书记何平说。
不止脱贫攻坚,许多地方都结合本地实际,将干部推进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下”的重要标尺,让干部能上能下因为紧贴地方发展需要而有了现实依托。
“下”的标准细化到什么程度?不少地方都经过了一番考量。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赵鹏涛介绍,对于是否应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纳入问责情形,在调研过程中,有人认为,制度管长远,不应写得太具体;还有人认为,不具体点出来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地。
“制度虽然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根本目的还是要管用、管事,便于基层对照执行。”赵鹏涛说,青海目前尚有53.97万贫困人口,大多数居住在干旱山区和高寒牧区,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要用“下”的压力倒逼干部扛起脱贫攻坚的责任。
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对东三省来说同样任重而道远。为此,黑龙江明确提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服务效能不高、为企业减轻负担不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不坚决等情况的干部要从严问责。
立足民族地区特色,宁夏、青海、甘肃等地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及维护稳定情况等作为干部“下”的依据。青海某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就因对县内的宗教寺院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被交流调整了岗位。
在省级层面细化的基础上,基层也进行了大胆探索,让“下”的标准更利于操作。贵州黔西南州各州直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标准,如国土等有审批权的单位规定吃拿卡要者“下”,医疗、教育等单位将医德医风、师德师风作为评判标准。
“能上能下的标准只有与各地各部门发展实际相结合,融入中心工作,才能更好地落地。”贵州安顺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说。
没有硬伤、履职不力者也要“下”
“没违纪违法,也没犯什么错误,怎么就被‘拿下’了呢?”在浙江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某中层副职被免职的消息曾引起了干部群众的议论。“就是因为他老坐办公室,没有经常下到工业开发区建设的现场督促检查,导致分管的一些工程建设滞后。”该镇党委副书记李国刚给出了答案。
没有硬伤、履职不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也要“下”!类似的案例正传递出这一鲜明导向。“违纪违法的‘下’、问责的‘下’,比较好界定,但是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难以量化,一直是‘下’的难点。”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负责人表示。
怎样让这类干部“下之有据”?一年多来,各地在《规定》列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10种情形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厘清模糊边界,以便于实际操作。
山西将“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等纳入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截至今年5月底,共调整了139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其中,94人或因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或因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出现较大失误,能力不足,年度考核不称职等,被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浙江瞄准不敢担当、履职不力,看摊守业、激情衰退等五类干部,明确了21种具体情形,包括“担当精神缺乏,不愿动真碰硬”“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等,既有定性描述,又有定量标准。
有人担心,“下”的标准如此严格,会不会动辄得咎,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对此,江苏、黑龙江、福建等地在坚决推进能下的同时,还正确把握标准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保护那些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为干事创业者免除后顾之忧。
有组工干部调研发现,实践中,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也大有“门道”:有的领导干部病得厉害,明明不能干了还硬撑着;有的没什么病,想方设法找健康原因“下”,拿着工资不干事。对此,四川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卫计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鉴定标准,将履职程度标准划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履职能力3个档次,明确4类调整条件。山东区分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等四种情形,对干部因健康原因调整加以规范。
“细化完善能上能下的标准,不仅有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落地,更能以此倒逼干部扛起履职担当的责任,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动力。”前述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