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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镇江要对“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记分啦

发布时间:2016-12-14 13:4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从2017年开始,镇江也将对“电子警察”违法曝光开始记分。目前,镇江交警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的推进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记分措施。

为什么要对“电子警察”违法处罚实施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提高驾驶人遵法守纪水平,遏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高发势头,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措施,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电子警察违法记分”。目前,全国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率已达87%,其中北京、河北、天津、上海已经对所有“电子警察”违法曝光实施记分管理措施。在我省,也有多个城市实施了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措施。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容易被“电子警察”曝光扣分?

  一般来说,闯红灯、超速、违反交通标志、轧压黄线实线、逆向行驶、在强化管理路段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比较多发,也容易被“电子警察”曝光扣分。比如,违反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超越的,在城市快速路上不系安全带的,扣2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在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的,扣3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6分;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的,扣12分。另外,机动车超速行驶的,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和超速的比率,会相应的扣3分、6分、12分。具体的交通违法记分规定,可查阅文后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车主和驾驶人怎样查询违法记录或驾驶证分值?

  方法一:登录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he.122.gov.cn/,在“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方法二:关注“镇江交警”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中输入发送“1”查询机动车信息,输入发送“2”查询驾驶证信息。

   

  方法三:关注“镇江车管”微信服务号,点击“信息查询”下拉菜单“机动车综合信息”、“驾驶人综合信息”,查询机动车辆或驾驶证信息。   

  另外,驾驶人发生“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后,交管部门会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所以,车主手机号码、地址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请及时变更信息。方法有三个,一是在“镇江车管”微信上自助变更;二是拨打车管所服务咨询电话88955700,由声讯台服务人员办理变更;三是到车管所或京口、润州大队综合服务岗窗口变更。(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谈德捷 记者 解斐)

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黄跃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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