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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评估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11 01: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上获悉,《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草案)在此次会上获得通过。这意味着,今后,拟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会在表决前进行评估;地方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也会有立法后评估。

表决前评估是指拟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预测和研判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情况,对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废止法规以及改进立法、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表决前评估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性法规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法规的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调控、生态环保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立法时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有关组织对法规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相对集中的;根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所发现问题较多的……则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立法评估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记者 孙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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