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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变相辞退早产女工 遭“反击”损失3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6-12-10 01:1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个体户不和工人签合同也不给其交保险,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镇江的一家个体户却因此亏大了。昨天,记者从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地一名女老板变相开除了早产的女工,对方反将一军,在主动提交辞职信后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因为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给她缴纳社保,这名女老板支付了3万多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2月17日,张小丽(化名)在镇江新区某机电轴承销售部(下称销售部)打工,约定月工资24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小丽于2015年2月1日因怀孕休产假,并于同年2月6日早产。产假期间,销售部没有给她发放工资。2015年5月1日,张小丽回来上班。6月30日,销售部经营者翟女士通知她回家休息,后再未通知她继续上班。

2015年7月13日,张小丽向销售部发出书面辞职信,并于当日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部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小丽诉至开发区法院。

审理中,销售部经营者辩称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小丽参加生育保险,且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丽提出辞职申请,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翟女士,索要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此翟女士应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张小丽未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未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且翟女士未向她发放工资,故翟女士应支付产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部支付给张小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400元以及产假工资7840元。(陈萍萍 史元昭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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