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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罚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6-12-09 16: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因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与用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镇江新区某机电轴承销售部被镇江新区法院判处支付给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产假工资。

    据了解,2014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在被告镇江新区某机电轴承销售部打工,约定月工资2400元,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因怀孕休产假,并于2015年2月6日早产。产假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5年5月1日,原告回被告处上班。2015年6月30日,被告经营者通知原告回家休息,后再未通知原告继续上班。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辞职信,并于当日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双方是雇佣关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参加生育保险,且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并订立劳动合同,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原告提出辞职申请,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现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自2014年2月17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双倍工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告未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原告未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且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产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镇江新区某机电轴承销售部支付给原告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400元以及产假工资7840元。

    在今早进行的镇江新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镇江新区是企业的集聚区,发展的先导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14年,镇江新区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602件;2015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40件;2016年至今,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78件。其中涉及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56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278件,工伤待遇赔偿案件22件。由于树立了良好的理念,釆取了得当的措施,有效化解了纠纷,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金山网记者 董礼 史元昭)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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