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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调整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发布时间:2016-11-25 01:1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妥善解决因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差异所带来的医保待遇影响,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新政策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各辖市区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涉及全市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纳入医保范围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

政策明确,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根据其所对应的诊疗收费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共四类。其中,参保人员使用甲、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单价300元(含)以下部分的个人先付比例为0%;单价在3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15%;单价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25%;单价在30000元至6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60000元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此外,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充医保按规定支付;使用丁类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政策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特殊医用材料。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订“自费医疗同意书”。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目录维护调整和医务人员政策培训,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准确、顺利执行。

市人社部门表示,各地要加强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监管,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调整的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政策,及时做好目录变更和维护、医保基金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王翔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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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每年可选择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选定后,一年内仅可更改一次

 金山网讯 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含丹徒区)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应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近日,市人社局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市人社部门表示,一旦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确需更改的,仅限更改一次。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是指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站,少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下属站。目前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5家,明细信息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12333电话查询。

据了解,参保人员每年首次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即为本人当年度首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再次到本市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即为本人当年度第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确定为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视作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一旦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改。确因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而需更改的,仅限更改一次,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代办还需持参保人员本人和代办人员双方身份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丹徒区参保人员到丹徒区医保中心办理。

据了解,市医保结算中心、丹徒区医保中心和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选定社区的查询服务。参保人员选定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仍可在本市其他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王翔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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