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残疾人王某因车祸受伤,为索赔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就“王某属个体养殖户,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存在争议。笔者昨天从镇江润州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共计9万余元。
笔者从法院了解到,原告王某年近70岁,虽是一名天生脊柱弯曲的残疾人,但身体健朗,长期从事养殖业。去年7月,王某驾驶残疾人车沿镇江南山路行驶中,不想被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撞倒。该起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辖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54天,自己垫付医疗费2000余元,尚欠医院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因此,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并且,王某作为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交通事故不必然导致其误工费的产生。
面对保险公司的庭辩,王某向法庭提供了个体养殖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证明自己多年来一直持续经营。
主审法官介绍,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中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结合肇事双方的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刘某赔偿。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故结合商业三责险合同,扣除20%的免赔率。而对于原、被告争议较大的误工费,法官庭审后专程到王某个体养殖场了解经营收入情况,结合王某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王某系从事养殖经营的个体业主。最终,法庭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畜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988元的标准,依法支持刘某18078元的误工费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刘某赔偿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合计9万余元。(润萱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