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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受贿居委会主任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6-11-05 00: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原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1月间,黄某某在担任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明知方某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却不如实汇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万余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7年至2016年,黄某某在担任扬中市三茅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征用土地、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划地建房、企业经营、村(社区)厂房及土地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常某、黄某等人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98万元、购物卡面值共计折合人民币3.1万元,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2.08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对其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黄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何维玉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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