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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保护隐私
上海男子再婚买房遭遇“隐私”尴尬,离婚调解书泄露诸多离婚细节

发布时间:2016-10-31 02:0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现居上海的李先生,手持镇江京口法院2007年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来到京口法院,他说,自己于2007年离婚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现在,自己很快又要结婚、买房,办这些事的时候经常要提供离婚证明。虽说有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但上面涉及的内容比较详细,不想让别人知道那么多。“感情怎么破裂的,财产怎么分的,都是我个人私事,总是拿给别人看也蛮尴尬的,我只要对方能确认我的离异身份就可以了。”

事实上,李先生的担心法院已经考虑到了。昨天,笔者从镇江中院获悉,随着家事改革的逐步深化,镇江京口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举措。其中,《关于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实施意见》经研究自今年4月开始实施,目前已经发放了约130份。

而根据该实施意见,京口法院法官在仔细审核了相关资料和审理档案后,当场向来自上海的李先生发放了“离婚证明书”。李先生感激之余感叹,“这是法院实实在在为老百姓着想的举措。”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有何弊端?

据法院方介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不可避免会涉及个人隐私。

采访中,镇江京口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杨毅介绍说:“好多当事人来法院咨询过相关问题,我们也通过各种事例发现,现有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方能表明离婚事实、离异状态以及夫妻关系解除时间,其弊端日益明显。”

不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隐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要厘清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且这些事实往往详细记载于判决书上(调解书相对记载较少),往往涉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或者涉及一些离婚当事人不欲外人知悉的资讯,但在不得不对外提供证明离异状态时,难免为外人所知。

仅此一份,使用、丢失诸多不便

法院送达给离婚当事人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只有一份,少则几页,多则十几页或者几十页。由于夫妻关系解除后,再婚办理结婚登记,原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房屋相关登记、银行贷款等诸多方面需要证明婚姻状况、需要证明处于“离异”或者“无配偶”状态时,每每需要提供“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原件、复印件,使用上相当不便利。

再加上一些离婚当事人缺失妥善保管法律文书的意识,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一旦遗失、损毁,向人民法院补领存在诸多不便。

不利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感情

再者,判决书记载太详细,这不利于增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可能因为判决书内容对父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怨怼。

“离婚证明书”有哪些便利?

近日,一位远居加拿大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也来法院申请离婚证明书。据她介绍,她与前夫离婚后分居两国,现她在加拿大处理私事时需要证明她目前是单身,“涉外法律文书需要经过有专门资质的翻译机构来翻译,费用实在是太高了。所以我有了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简洁明了,确实很便利!”

“‘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其他信息隐去,再加盖院章以示权威”,法院官方介绍,这除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等因素外,‘离婚证明书’的简洁明了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诸多便利。

一纸离婚证明,化解当事人诸多尴尬与不便。记者了解到,“离婚证明书”的出具流程也不复杂,经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当场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庭室经手出具;经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及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庭核实后出具。(卢爱国 曹浏 万凌云)万凌云 摄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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