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近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并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我市出台《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累计救助困难群众42297户次。此次修订出台的《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相比原来的《暂行办法》,有着七大创新之处:
明确救助概念。《办法》明确,是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扩大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打破了原《暂行办法》仅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给予救助的限定。
调整受理主体。将受理主体从原“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调整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建立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下放审批权限。在维持“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变的基础上,明确了“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救助”和“对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临时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事后上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拓展救助方式。明确了“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采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新的综合救助方式。
强调主动发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过邻里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志愿者、公民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对象时,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提高救助标准。取消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明确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最长不超过180天”即不高于6个月的低保标准。(姜萍 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