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四种情形
可申请临时救助
“2008年,我市出台《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建立了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市民政局救助处处长陈耀辉介绍,8年来,我市累计救助困难群众42297户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流动人口增加,《暂行办法》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还是受理、审批流程均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实施的《临时救助办法》,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有四类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具体包括: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因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急难情形。
同时,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等情形,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
救助方式有拓展
陈耀辉介绍,新的《临时救助办法》打破了原《暂行办法》仅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给予救助的限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也纳入了救助范围,并扩大至“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造成基本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或者个人”,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进行延伸。
救助方式方面,明确了“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采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新的综合救助方式。例如,采用向救助对象提供食品、饮用水、衣物、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向救助对象提供申请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转介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推动救助方式向人文关怀、心理慰藉等方面延伸,切实满足不同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
此外,在救助标准方面,取消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明确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最长不超过180天”即不高于6个月的低保标准,同时,引入了“自然增长”的理念,改为采用“挂钩低保、同步增长”的方式,将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以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实现临时救助标准同步增长。
所在地乡镇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可申请
此外,陈耀辉介绍,新的《临时救助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对特殊情况下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临时救助申请一般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而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形,在维持“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变的基础上,明确了“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救助”和“对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临时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事后上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邻里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志愿者、公民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对象时,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朱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