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即日起将《关于深化镇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6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一、邮寄地址:镇江市林隐路1号,镇江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客运管理科,邮编:212001。
二、电子邮箱:zjcskyglc@163.com。
三、传真号码:0511-84492005。
特此通告。
2016-10-21
关于深化镇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要求,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及《通知》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
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推动新老业态融合,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行业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一)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统一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本轮期限为6年,下轮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更新保持同步。各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确定经营权期限。
(二)规范经营权管理
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
(三)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理顺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五)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加入或者组建出租汽车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多样化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四、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一)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等另行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网约车及经营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身不得有统一的或带有揽客提示信息的标识,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从事异地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私人小客车按照互助自愿、公平合理、安全有序、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进行合乘,规范其发展,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优胜劣汰。
(三)强化市场监管
交通、网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行业监管手段,提升行业监管、决策效能。
(四)维护行业稳定
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要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网信办、市维稳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二)发挥协会作用
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通过选树、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在全行业改革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高度重视,强化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保障。
(四)做好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辖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征收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证有偿使用费的通知》(镇政办发(1997)118号)同时废止。市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深化镇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含所辖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积极推动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登记为企业法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市区有固定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暂定五年)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与注册驾驶员达成暂停或终止协议的一致意见,向社会公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逾期未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车辆牌照,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由车辆所有人通过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装置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承运人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交回并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
(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
第十八条 持证人申请注销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应遵守《暂行办法》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接入平台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证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具备合法资质,并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合法合规的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依法组织实施平台注册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
(三)为接入平台的车辆及驾驶员申领证件、申请注销;
(四)不得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五)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生变更、转移登记后,应及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营运资质审验;
(三)车身不得有统一的或带有揽客提示信息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不得在路面巡游揽客或进入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出租汽车排档候客区域候客;
(三)主动归还乘客遗忘的财物;
(四)不得擅自改动、蓄意隐瞒车辆运行技术状况参数;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六)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数据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