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陶某发现超市的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从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8元等商品,结账后又进去买了红葡萄汁5.7元等商品,试图以2次不同的购买行为主张获取2次赔偿。但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诉求在润州法院碰了“钉子”。
日前,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购买过了保质期的食品龟苓膏和红葡萄汁,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2000元。与超市协商未果后,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赔偿1000元。
对于陶某分开购买,要求2张发票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润州法院认为,“法律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陶某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按照“退一赔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赔偿金。法院在两份判决书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赔偿请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市仅需支付5.7元的购物款。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针对陶某是否“知假买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认为超市虽以陶某系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辩解,但该辩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法官也指出,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即使消费者明知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购买的,仍可要求索赔维权。超市等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自觉下架过期食品,否则将因小失大!(谢勇 景泊 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