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52岁女工王玉凤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重伤,其家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否,理由是王玉凤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也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此后的5年时间里,王玉凤家人多次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终止决定”,在一审二审均被“判输”后,继续申请再审,最终等来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发回重审,王玉凤的家人能得到工伤认定这纸决定吗?
失地农民去打工
下班途中被撞飞
1958年出生的王玉凤是镇江新区的被征地农民,2011年3月,她应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虽然她于2010年就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农保转城保(即转为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但要等到年满55周岁方可拿到退休金。
王玉凤上班3个月后的一天下午,因家里来了外地亲戚,她向单位请假提前回去。当她骑电动自行车快到住所附近过马路时,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轿车撞飞。
王玉凤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昏迷不醒,经医院诊断为重症颅脑外伤。2011年6月30日,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观察交通状况不够,王玉凤骑行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均属于引发事故的原因,结论为事故车辆方和王玉凤具有同等责任。
横祸突至,让经济本不宽裕的王玉凤一家陷入了困境。
征地后,王玉凤的丈夫陈林东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因此王玉凤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小女儿陈蕾蕾正读大二,仍需要供养。虽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12万元,但事故车辆方的赔偿一时难以到位,加之自身还要承担一半损失,医疗费缺口很大。
于是,陈林东找到食品公司求助,公司领导说,单位与王玉凤没签过劳动合同,概不负责。无奈,陈林东代妻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1年10月17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其中载明:经审查,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终止工伤认定。
对簿公堂要工伤 一波三折皆败诉
从人社局接过决定书时,陈林东当场捶胸顿足。事故发生后的三个月时间里,陈林东已花掉费用近20万元,除了先行赔付的交强险,其余都是向亲友告借而来。
2011年9月27日起,陈林东将植物人状态的王玉凤转入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每天产生的费用让他的精神几乎崩溃。
2011年12月29日,陈林东以妻子王玉凤的名义,向润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重新认定王玉凤为工伤。
开庭审理期间,人社局称:王玉凤遭遇事故伤害时已经年满52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有明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王玉凤与用工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事实上,用工单位食品公司亦没有与王玉凤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应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王玉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
作为第三人的食品公司在出庭时表示委屈,王玉凤上班不久,公司曾主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有关人员答复说,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保险,法律法规上没有依据,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因此,若认定王玉凤为工伤,势必加重第三人负担,对第三人亦不公平。
庭审期间,陈林东提交王玉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城保费用结算表一份,称王玉凤属于社保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听取各方意见后,润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玉凤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其因征地也已转为非农业人口。陈林东称王玉凤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于法无据,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社保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王玉凤与食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其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并无不当。
2012年2月17日,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一审行政判决。陈林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5月1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行政判决。
未等裁决人已去 家人最终得所愿
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陈林东极度绝望。他在王玉凤病床前反复问道:“老婆,我们就这样认命了吗?”望着面无表情的王玉凤,陈林东打定主意,无论如何要坚持下去。
此后,陈林东奔波于镇江两级法院,代妻子申请再审。然而,王玉凤虽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医治,病情却日益恶化。2012年8月23日,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王玉凤因车祸致弥漫性脑肿胀等损伤呈植物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2013年11月22日,王玉凤医治无效在医院去世。住院期间,王玉凤仅医疗费就花去了45万多元。陈林东不甘心,于是,他以自己为诉讼主体,继续申请再审。
两年后,陈林东等来了转机。2015年3月15日,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发回重审。
再审开庭时,双方仍围绕王玉凤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发生激烈交锋。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玉凤既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的退休年龄,也未实际领取过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更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王玉凤与第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原审被告人社局以王玉凤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王玉凤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015年9月14日润州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原《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并对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及第三人食品公司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再审终审判决。近日,人社局根据终审判决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王玉凤为工伤。(润萱 陈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用工人员可以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有可能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亦存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仅适用于一般情况,即大多数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或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女年满50周岁作为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之一。
但在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受到必须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因此,将是否年满50周岁作为确定女职工有无达到退休年龄的唯一标准,显然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悖,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