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陶某在逛超市时,发现两件商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分别购买这两件商品,索要两次赔偿。在遭到超市拒绝后,陶某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近日,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赔偿金1000余元。
今年5月9日,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发现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在该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5元)、五芳斋粽、好丽友薯愿等商品,结完账出来后,陶某又进入超市买了红葡萄汁(5.7元)、饼干、纯苹果汁等商品,前后间隔只有几分钟。
随后,陶某找到超市,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超市要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需赔偿2000元。
与超市协商未果后,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超市各赔偿1000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过程中,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将该食品卖给陶某,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现双方产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陶某要求赔偿购物款并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法官发现,陶某的行为,与以往消费者都是将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因此法官认为,“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据此,法院在两份判决书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赔偿请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超市仅需支付5.7元的购物款。
记者随后了解到,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润萱 陈路)
法官提醒:
“惩罚性赔偿”不应成为谋私工具
金山网讯 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但是,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因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另外,针对陶某是否“知假买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超市虽以陶某系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辩解,但该辩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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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低标高结”是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金山网讯 超市商品价格低标高结、价签不一情况屡有发生,市工商局智慧315维权平台近日接到两位消费者投诉,反映超市存在此类问题。
市民刘先生投诉说,他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标价为3.3元,结账的时候却成了3.9元。市民金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双袜子,标价为8.5元一双,可是结账的时候却成了9.8元一双。超市销售员说标价签放错了。可是金先生在袜子销售区找了半天也没有发现有9.8元的标价签。
据了解,超市价签不一的情况我市消费者屡有投诉,这有可能是商家管理疏忽,未及时更换价格标签或贴标签出错,因为超市货物品种比较多,有时每天更换价格的商品多达数百种,忙中出错也可理解,但也不排除一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利用消费者所购商品种类较多时,不会逐项核对金额的疏忽心理,从而采取“低标高结”的欺诈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