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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网络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等

发布时间:2016-09-17 02: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本网站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事先审查;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网络平台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这些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您注意过吗?市工商局搜索研判全市11家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下载电子协议11份,发现有5家网站的电子协议存在共计18条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络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一: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

工商人员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试图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直接免责。如某旅游网站的服务条款中“会员明确同意其使用××旅游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以及使用××旅游服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这一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拟订的免除自身作为经营者应负的保障安全义务的免责性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外,还有一些网络经营者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某网站免责声明中“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本网站均得免责。”此网络经营者在规避自身责任时,试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利用各种所谓“不可抗力”来逃避法律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某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中“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本网站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注册资料、所有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该条款免除了平台自身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真实性的审查责任。

问题二:加重消费者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主要是把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强加于消费者。工商人员发现,有些网络交易平台有关商品退换的交易规则与“三包”规定相冲突,或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相冲突。 如“顾客使用购物金全额换购商品后,在十五天体验期内可更换同类同型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等。

此外,还有网站限制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如某网站会员协议中“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果必须在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外地消费者就要额外负担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网站却可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节约大量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

问题三:排除消费者权利

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还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特殊便利条件,采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或者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来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最典型的就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合同效力,从而在与网络交易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某网站会员章程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以不可撤销、无偿取得著作权利,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工商部门: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赵谷认为,网络交易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产生主要有四点原因: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成本低、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网络经营者,市工商局接下来将进一步完善网站数据库,重点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深化电子标识公开,对将要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有重点、有选择地预抽查制度,提高网络平台的自律水平,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合同格式条款加强规范指导和监管,纠正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事后监管方面,若发现格式条款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时,坚决进行查处,并将信息纳入企业负面清单。(刘婷 陈红生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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