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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货发现瑕疵还打欠条 被判支付货款承担利息

发布时间:2016-09-17 02:1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却在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与之结算货款,还出具了欠条,如今官司缠身时,就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对方的起诉。最终法院认定,抗辩不获支持。

王刚和魏东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关系。在两人最近的一次交易中,魏东在王刚处定做了10多万元的铜包铝排。魏东在验货时发现,这批货有3万元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铝排两端没有封头。魏东要求退货,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去年临近春节时,王刚向魏东催要货款,因魏东认为对实际尚欠的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便先付了2万元货款。双方又在见证人的劝解下,在当即拟好的欠条上签名。欠条上载明:“今魏东欠款八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愿承担违约金,按月息1分)”。欠条下方另有一段说明:“该金额为双方最终确定的欠款金额”。

双方约定好后,两名见证人也签了名。此后,魏东未能及时履行还款承诺,他认为,自己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王刚应当先拿走有质量问题的3万元铜包铝排,自己才能与他进行最终结算。

王刚不服,上法院起诉,要求魏东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新坝法庭审理后认为,魏东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既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又没有在结算时剔除该部分货款,相反,以欠条方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质量问题的铝排或者货款只字不提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当视为魏东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如今庭审中再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魏东支付王刚货款8万元,并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月息1分承担利息。(王双磊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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